Monday, February 21, 2005

沒有共同語言,哪有對話基礎?

正當西九鬧得「慶烚烚」之際,忽然發現政府就《性傾向歧視法》再作諮詢,一場同志先駒與道德戰士之戰,由此再次燃起。

我沒有既定立場,只是在組織一篇回應文章時,我對自己多一點發現,請看原文:
http://www.inmediahk.net/public/article?item_id=15953&group_id=82

另一篇更突顯戰場之激烈戰況
http://www.inmediahk.net/public/article?group%5fid=82&item%5fid=15381

以下是我對前者的回應:

-------

雞同鴨講
小弟是普通人一個,沒有許多的理論根柢,只可算是胡說亂扯

未進入戲肉先申報:

1. 小弟是基督徒,一直以來接受傳統教會的反同志立場影響
2. 小弟的姊姊是女同志,她跟一女孩子感情隱定,我亦頗感欣慰

在討論同志平權的議題時,我應該是以「好基督徒」作出發,還是「好弟弟」作起點?

在許多這方面的討論中,當中涉及了不少南轅北轍的前設:


1. 人的基本權利是甚麼?

對於同志,或沒有信仰的人士而言,自由選擇是基本人權,在不侵害別人權益的前設下,這權利是絕對的

然而在基督宗教的傳統中,縱使上主容讓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,但基於上主在創造過程中對人的角色與責任有概定期望(需然在始祖犯罪時,人已偏離了),在這前設下,選擇的權利,應當規範在創造者意旨之下

這是不同「人觀」所衍生的差異。


2. 權利保障的範圍

個人性傾向與「工作」、「學習」、「社交」等等範圍的能力是無關宏旨的,因此應獲得公平對待,這相信亦是社會的共識。

同志亦認為,同志亦有組織家庭的能力及需要,因此應與異性戀者有同等的「婚姻」權利。

但傳統基督信仰對完整家庭的組成亦有概定見解:男與女的結合,並且生養眾多,是上主的原意。

這是不同「家庭觀」衍生的差異。


3. 對於法律的規範範圍

或許基督徒在教會的影響下,習慣在各種「律法」規範下生活,而律法本身是上主對人的生活指引,律法本身就盛載了上主的價值判斷,並且是由上而下的。因此,對於法律亦可能有相似的期望

相對於現代民主社會對法律的觀點,法律是維護不同個體及群體,平衡各方面的需要及利益而設的,是從下而上,即使是小數群體的利益及需要,亦應得到尊重

這是對「法」觀念的差異。


在這重重的差異當中,帶著完全不同的前設,你說還有偈傾嗎?

這裡我嘗試大膽提出一個建設性對話的基礎,一個common ground - 人道立場:不要絕對的人權,也不要絕對神權,人有愛的本能,亦有被愛的需要。

我仍記得主耶穌放走行淫婦人的事蹟,他教我石頭不能叫人轉向真理,而是用愛!

我想,法律不應是審判別人的石頭。

Monday, February 14, 2005

許願樹的宿命

也許,他站得太累;也許,他想睡一睡。

他,為了給遊人一個願望,對未來的一點憧憬,努力的挺著腰,支撐著沉重的寶牒。

他,為了讓小村多一點特色,帶來來多一點人氣,數百年來風雨不改,沉著面對千萬祝願的壓力。

他,為了小販的生計,為了廟宇的香火,即使掛滿發霉的橙、受盡煙熏亦在所不計!

乙酉正月三日,他粗壯的手臂發軟了。人們才驚覺,在風雨飄搖的世代為無數人的未來打氣的他,也有軟弱的時候。

樹皮龜裂、汁液逸流、真菌蠶蝕,原來他早已傷痕累累。當他為著人家的未來打拼的時候,他的未來可能只剩四年。

今天,當局與村代表呼籲我們停擲寶牒時,換來的真心話是:「擔心我們的生計受影響。」

失去了創造財富能力的他,只是株普通的老樟樹,即使熬過這場大病痛,或許也逃不過「發展是大道理」的偉大思維慘遭砍掉,劊子手也許是昔日向他祈福的善信!

無數人為了自身向他許願,有誰為他安危祝禱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