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February 21, 2005

沒有共同語言,哪有對話基礎?

正當西九鬧得「慶烚烚」之際,忽然發現政府就《性傾向歧視法》再作諮詢,一場同志先駒與道德戰士之戰,由此再次燃起。

我沒有既定立場,只是在組織一篇回應文章時,我對自己多一點發現,請看原文:
http://www.inmediahk.net/public/article?item_id=15953&group_id=82

另一篇更突顯戰場之激烈戰況
http://www.inmediahk.net/public/article?group%5fid=82&item%5fid=15381

以下是我對前者的回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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雞同鴨講
小弟是普通人一個,沒有許多的理論根柢,只可算是胡說亂扯

未進入戲肉先申報:

1. 小弟是基督徒,一直以來接受傳統教會的反同志立場影響
2. 小弟的姊姊是女同志,她跟一女孩子感情隱定,我亦頗感欣慰

在討論同志平權的議題時,我應該是以「好基督徒」作出發,還是「好弟弟」作起點?

在許多這方面的討論中,當中涉及了不少南轅北轍的前設:


1. 人的基本權利是甚麼?

對於同志,或沒有信仰的人士而言,自由選擇是基本人權,在不侵害別人權益的前設下,這權利是絕對的

然而在基督宗教的傳統中,縱使上主容讓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,但基於上主在創造過程中對人的角色與責任有概定期望(需然在始祖犯罪時,人已偏離了),在這前設下,選擇的權利,應當規範在創造者意旨之下

這是不同「人觀」所衍生的差異。


2. 權利保障的範圍

個人性傾向與「工作」、「學習」、「社交」等等範圍的能力是無關宏旨的,因此應獲得公平對待,這相信亦是社會的共識。

同志亦認為,同志亦有組織家庭的能力及需要,因此應與異性戀者有同等的「婚姻」權利。

但傳統基督信仰對完整家庭的組成亦有概定見解:男與女的結合,並且生養眾多,是上主的原意。

這是不同「家庭觀」衍生的差異。


3. 對於法律的規範範圍

或許基督徒在教會的影響下,習慣在各種「律法」規範下生活,而律法本身是上主對人的生活指引,律法本身就盛載了上主的價值判斷,並且是由上而下的。因此,對於法律亦可能有相似的期望

相對於現代民主社會對法律的觀點,法律是維護不同個體及群體,平衡各方面的需要及利益而設的,是從下而上,即使是小數群體的利益及需要,亦應得到尊重

這是對「法」觀念的差異。


在這重重的差異當中,帶著完全不同的前設,你說還有偈傾嗎?

這裡我嘗試大膽提出一個建設性對話的基礎,一個common ground - 人道立場:不要絕對的人權,也不要絕對神權,人有愛的本能,亦有被愛的需要。

我仍記得主耶穌放走行淫婦人的事蹟,他教我石頭不能叫人轉向真理,而是用愛!

我想,法律不應是審判別人的石頭。

1 comment:

Dot said...

很喜歡你的分析.

我認為上帝的律指著的係一個上帝創造秩序井然的典範世界;但因罪入了世界,人活著的,已成了一個破落了的地土。

兩者沒有絕對的對立關係,但亦沒有完全能夠和平共處的地方。否則,耶穌就不會說,他來是叫世界動刀劍、起紛爭.

我個人認為,基督徒的責任並非作為「基督超人」審判世界,代行公義;但亦不是只作今世的旁觀者,眼目只在來世──從現實角度看,基督徒往往高估自己(我覺得我以前都係),成日想做救世主;但我們可能只可以做一個活生生的掙扎者,在兩者中間掙扎,這邊不離手,那邊也不放鬆。我們可「祈求」天國降臨,我們卻不可「使」天國降臨人間.

我身邊幾個好同學,其中一個係gay,一個係les。有一日,les果個同我講,佢同佢女朋友剛剛註冊結婚了──我望住佢兩秒之後,先講出了congratulations。我之後問自己:好多同志理論我唔認同,亦相信一男一女結合是神對婚姻的創造美意。咁到底我係咪真心祝福佢呢?我係咪真係為佢高興呢?否則我會好討厭自己虛偽。

回家後我反覆思量。我想,我是真心祝福她的。作為一個朋友,見到她感到生命裡有穩妥和快樂,我為她高興。

我相信每一個人成為今日的她/他,總有好多原因,社會家庭成長,先天的、後天的,我可以用道理分析一個人怎樣會選擇走同性戀的路,但我不能強迫他人接納我的觀點。唯有與他/她同路共行,也許還可分享我信仰中的點點滴滴。

我亦相信上帝造每一個人有她/他在社會上的角色,每個人都把那角色好好演活,也許已經很不錯──上帝創造我係一個好empathetic的人,所以我不能像有些xx社/個人的立場咁先明,我唯有「接納」自己。有人很清楚自己的衛道者角色, 也有他/她的背景原因或上帝清淅的召命.

總結都是那一句:這邊不離手,那邊也不放鬆。只求上帝憐憫祂自己的創造。阿們。

(哇...覆得好長氣添)